據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披露,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涵養山公司”)因所生產的“涵養山礦泉水”溴酸鹽項目抽檢不合格,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3.20元、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公司同時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案情通報顯示,今年6月份,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檢驗報告》,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經營的,標稱委托生產者涵養山公司生產的“涵養山礦泉水”(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0日,規格型號:350mL/瓶)經國家級(轉移地方)抽樣檢驗,溴酸鹽項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當事人涵養山公司去年7月份和青島嶗山仰口飲料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產涵養山礦泉水。涉案產品系2019年12月10日委托生產,共生產100箱(24瓶/箱),成本價為0.65元/瓶,99箱由該單位內部消耗,1箱銷售給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價格為1.20元/瓶。
2019年12月26日,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從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產品24瓶,經抽檢發現,溴酸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復檢亦不合格。涉案貨值金額2880.00元,違法所得13.20元。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涵養山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20元、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關于青島家佳源(城陽)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其采購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決定對該公司免予處罰,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時將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青島嶗山仰口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線索通報至屬地局。
天眼查顯示,青島涵養山飲品有限公司2019年6月成立,公司法人代表為陳芳,主要經營桶裝水、瓶裝水的生產批發以及海參、茶葉、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奶粉)等產品的批發業務。青島新涵養商貿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主要經營預包裝食品、辦公用品等的批發零售以及貨物進出口業務,陳芳持有該公司7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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